阎婆惜跟宋江提条件时,为什么先要典当文

《浅说水浒》第期(文/焦目)

水浒中说到几次“外室”情况。所谓“外室”,也叫外宅,是指有妻男子不把女子娶回家,只养在外面,类似于今天的情妇或者说小三。比如金翠莲得鲁达相救后,就在雁门县做了赵员外的外室。阎婆惜也是宋江的“外室”,宋江只是在郓城县里买一处房子,就把她安置了。从房子就能看出来,外室的地位很低,还不如小妾。

后来,宋江的招文袋丢在阎婆惜处,阎婆惜看了晁盖给宋江的信,于是要挟宋江,让他答应自己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文书”。

阎婆惜道:“第一件,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再写一纸,任从我改嫁张三,并不敢再来争执的文书。”——《水浒传》

这个典了阎婆惜的“文书”是什么?从这句话来看,“典”是抵押、典当的意思。这么说的话,难道阎婆惜是像物件一样,被典押给宋江的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要了解宋江和阎婆惜的典当关系,就要从中国古代的“典妻”开始说起。

典妻习俗的出现

所谓典妻,就是把妻妾抵押给别人,换取一定的好处,通常是钱。这个抵押通常有时间段,到期就得赎买回去,如果不赎回,那就是卖妻。注意,典妻中的妻,不限于妻子,也可以是妾、婢女等。

早在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典妻”的苗头。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韩非子·六反》

韩非子提到了“嫁妻卖子”。试问,妻子是自己的老婆,怎么能嫁人?所以,这里的“嫁妻”,是“卖妻”的意思。卖妻是一次性的,直接就把老婆卖给了别人,以后也不能赎回。

直到汉朝,依然有这种现象。南北朝时期,《魏书》《南齐书》等资料中,还说过“质卖妻儿”或者“质妻卖子”。什么叫“质”?《说文》解释得很清楚,就是以物受钱,也就是典当、抵押的意思。显然,女性被当成物品了。不过,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典妻”。

为什么会出现“卖妻”“质妻”的现象呢?

究其原因,在于当时战争频繁,饥荒、赋税严重,老百姓实在活不下去,为了填饱肚皮,他们不得不这么做。管仲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肚子都吃不饱的时候,人们就顾不得诸多礼仪法律了,为了活下去,他们可以做任何事。所以,战乱时代,甚至会出现“易子而食”的情况。至于用人肉充作军粮的事,历史上也不是没有,汉末程昱曾用人肉充作曹操的军粮。

当然,本质上还是因为男权社会中,女性地位低下,所以只能男人卖老婆,而不是女人卖丈夫。

典妻习俗的发展

到唐宋时期,典妻基本形成习俗。对于一些人来说,即便没有战乱、饥荒和沉重的赋税,他们也还是会典妻。

如果说,典妻只是为了吃饱,迫不得已而为之的话,似乎还情有可原;但是,若不是为了肚子,而是带有其他目的,这就不可原谅了。什么目的?要么是换钱,要么是代孕,甚至可以是偿还债务。当然,若是关系好,甚至不用给钱。

宋代周密在《齐东野语》中,说过这样的故事。

潘曰:公有三子,我乃无之。陈曰:我有一婢已生子矣,当以奉借。它日生子即见还。即而遣至,即了翁之母也。——《齐东野语》

陈了翁父亲和潘良贵父亲,两人同为朝臣,年纪相仿,关系也好。不过,潘良贵父亲当时还没有孩子,陈了翁父亲就把自己的婢女(已生下陈了翁)借给潘父用。后来,这名婢女又生下潘良贵。这则故事,赞美的是一母生两名儒之事,但也能看出来,当时典妻很正常,只不过,陈父是把婢女免费典给潘父用罢了。

宋代典妻颇多,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夷坚志》等文献中,也多次提到过典妻。

苏轼还曾跟皇帝说,因为旱灾、蝗灾等原因,岭南百姓经常典妻卖儿,二十年来都没断绝过。一些官吏还故意借钱给穷人,条件就是借他们妻女用一段时间,逼着穷人“典妻”“典女”,实在是可恶至极。宋朝皇室众多,部分皇族地位低,又不能挣钱养家,也会把妻妾典出去。有钱人图个乐趣,都争着来租。

当时,女性除了被典给别人做临时妻妾,用来传宗接代外,还会被典给人家做奴仆,用来偿还夫家的债务,这种称为“典贴”。而一旦被典为仆役,这些原本是正妻地位的女人,往往会像婢女一样惨。

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逐相典贴,渐已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韩愈《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

韩愈说得很清楚,尽管称呼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和奴婢没啥区别。

典妻根据时间长短,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时间一到,被典方必须要把钱给人家,也叫“押妻”或“租妻”。一种是长期,典资就像是租金,被典方不用还钱。仔细一想,短期的话,被典方最后啥也没得到,还把老婆给别人用了一段时间。这对女性来说,实在太侮辱了。

宋江和阎婆惜的情况,属于长期典妻,不过阎婆惜之前没有丈夫。

本来就不是妻子,又是典来的,所以宋江对阎婆惜根本不在乎。即便他知道阎婆惜和张文远的奸情,依旧没有拆穿,更没有借机报复。在他眼里,阎婆惜根本不重要。

到这里我们会发现,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无论是抵押妻、且还是女婢,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广义上都属于“典妻”。

典妻习俗的形成及发展

从宋朝开始,典妻习俗形成。元、明、清乃至于民国时,典妻在一些地方依然发展并盛行,近代文学作品中也有提及。

元朝时期,吴越之地的典妻习俗相当盛行。连《元典章》都发出“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的感慨。元朝时期的典妻,甚至可以加钱续租。明清时期,浙江等地,典妻习俗依旧未断。因为盛行,所以称呼也多。浙江地区,典妻还叫借妻、典子、招夫养夫、坐堂招夫、路头妻、典水面、租肚皮等。

近代文学作品,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中,也控诉了“典妻”陋习。这部小说,后来还被改成甬剧《典妻》,并获得中国戏曲学会奖、鲁迅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中国曹禺戏剧奖等多个大奖。

直到新中国建立,这种陋习才被摒弃。

典妻的其他问题

当时,典妻还要进行一整套约定俗成的过程,并有契约。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契约书,也叫“文书”“典婚书”,契约上要双方签名画押,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各收一份,上面要写明原因、期限、价格、子女抚养问题等。另外,在典夫家所生之子女,跟随典夫家姓,享有典夫家财产继承权力等。

其次是中间人,也就是介绍人、担保人,并且双方都要有。另外还要有婚礼,婚礼主要是宴请地方长老、望族,主要是让大家知道并承认典婚。

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一份典妻契约,被保存至今天。从这份文书可以看到,典妻的时间、双方姓名以及担保人等。

因为对女性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所以从唐朝开始,历代都有法律,来禁止这一现象。

唐朝规定,一旦有典妻和卖妻情况,直接视为双方离婚,而且男方要判徒刑两年;宋代承袭唐朝,基本一致;明朝承袭元朝,规定如果把妻妾嫁给别人,要杖,妻妾杖80,若妻妾知情,则与夫同罪,如果不知情则免罪;清朝与明朝一样,不过规定更细致。

参考资料:

魏晞《元明清时期的典妻风俗及律法关系》

徐海燕《略论中国古代典妻婚俗及其产生根源》

叶丽娅《试论典妻风俗》《水浒传》《韩非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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