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现场督导重点问题附13家I
为了规范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创业板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年4月30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现场督导行为,提升现场督导透明度。
《指引》指出: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2)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3)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4)本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01
创业板IPO现场督导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