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点状告吃好点获赔10万元,饼
因为在食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吃好点”标识,东莞市嘉华食品有限公司被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被上海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后,嘉华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嘉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嘉华公司认为,达利集团的注册商标为“好吃点”,自己使用的是“吃好点”标识,两者字体、读音、中文含义均不同。被诉侵权商品上有嘉华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欧涌湾”“OUCHONGWAN”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吃好点”是广告语,为了暗示商品品质较好,用来吸引消费者。
嘉华公司还对10万元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嘉华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由于疫情原因,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被诉侵权商品为饼干类产品,价格便宜、利润低,无论是嘉华公司的侵权获利还是达利集团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均远远达不到1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嘉华公司停止侵权已经对嘉华公司产生较大的经济打击,由于重新更换相关包装袋,机械设备已经产生十几万的损失。
达利集团答辩指出,集团于年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好吃点”,该商标获得过较多荣誉,在全国范围内有极高知名度。嘉华公司的侵权标识仅对涉案商标作了文字调整,且标注的广告语与达利集团经典广告语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公证书显示,嘉华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因此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上海高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嘉华公司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达利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涉案商标“好吃点”具有较高知名度,嘉华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的“吃好点”标识,与涉案商标字体、整体字形设计均近似,虽然被控侵权标识将涉案商标中的“好”和“吃”顺序进行调换,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进行分辨,且被控侵权产品“吃好点饼干”外包装上还使用了达利集团广告宣传语“好吃你就多吃点”,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嘉华公司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达利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上海高院审查后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达利集团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嘉华公司的侵权获利,且没有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予以参考,故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嘉华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销售范围及销售量、侵权持续时间、商品售价及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嘉华公司赔偿达利集团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裁定驳回嘉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闲乐题图来源:上观图编图片编辑:苏唯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5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