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花田宣称王牌配方,代谢无忧一天瘦一斤

在过去40年间,我国超重和肥胖患病率迅速攀升,根据-年全国最新患病率数据估计,按照中国标准,6岁以下儿童的超重率为6.8%、肥胖率为3.6%;6-17岁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超重率为11.1%、肥胖率为7.9%;成人(≥18岁)的超重率为34.3%、肥胖率为16.4%。据年全球疾病负担研究估计,如果按照WHO标准,中国已是儿童肥胖人数最多的国家,成人肥胖人数仅次于美国。如果按照中国标准,中国可能已经是世界上肥胖人数最多的国家。将于18日上线的“轻花田”近期在朋友圈刷屏,“轻花田纤体套盒”中的“嗨噗复合益生西梅饮”与“洛神花园玫瑰茄酵母片”两款产品为主打产品。以“传递健康、塑造美丽、价值赋能”为使命的轻花田有着怎样的平台背景?轻花田又与美滋颜有何关联?“嗨噗复合益生西梅饮”是否可调养肠道、改善便秘?“洛神花园玫瑰茄酵母片”宣称“一天掉一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平台参与者又能从中获取怎样的收益?

公司背景,关联美滋颜?

据轻花田推广资料介绍,轻花田的经营主体为厦门美善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吴和生,监事刘海燕,最终受益人为吴和生,注册资本万元整,认缴日期为年11月21日。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美学管理平台,公司致力于打造一站式的健康管理美学平台,采用线上+线下双线联动的方式,实现企业线上商城、互联网渠道及线下健康美学生活馆的多元化发展,公司涵盖“健康减脂”、“生态抗衰”、“中医养生”、“保健个护”等多个类目品牌,旗下“轻花田”品牌专注打造健康减脂系列产品,在减重的同时提高身体机能,实现科学减脂的一家公司。

图片来源:爱企查

值得注意的是,据平台推广人员介绍,轻花田的接待总部就设在美滋颜公司,我们在有关推广图片视频资料中也不难发现“美滋颜”的品牌logo,不仅如此,推广人员介绍如果实地考察的话也可以见到“美滋颜”的法人。据了解,美滋颜全称为厦门美滋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监事为韩笑,股东为周建华(大股东)、王亚楠,最终受益人为周建华,注册资本万元整,实缴0元,参保人数14人。

图片来源:爱企查

据爱企查公示信息显示,与周建华有关联风险信息高达条,其中周建华参与投资的健佰氏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曾于年6月、7月遭受到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以及来自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给杭州市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据相关资料介绍,周建华先生于年出生,中国国籍,河南中医药大学毕业,现任福建美滋颜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北京伟健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杭州高新董事。11月28日,杭州高新发布公告,称董事叶峰、周建华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叶峰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等,周建华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两位董事进行立案调查。

复合益生西梅饮,改善便秘?

虽然目前平台还未完全上线,但是产品宣传已经如火如荼,关于“嗨噗复合益生西梅饮”的介绍,相关PPT课件就宣称该款产品具有增强人体免疫力、改善便秘、促进胃肠道恢复动力等功能。但是相关课件中同时也提到:该产品为食品,不能代替保健食品或者药品等特殊食品,仅供客户内部了解产品知识,参考学习。那么如此宣传到底意欲何为?试问到底是在糊弄内部消费者还是糊弄外部消费者?

图片来源:产品相关PPT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洛神花园玫瑰茄酵母片,减肥无忧?

无独有偶,该平台推出的“洛神花园玫瑰茄酵母片”宣传是一款阻燃一体、嗨吃不胖的健康产品,大餐救星,好吃不惧油腻,阻糖阻脂,燃烧脂肪一身轻松的产品。

该产品宣称:

代谢无忧,以生姜微囊粉为核心,结合国际热门减脂原料打造王牌配方,在提升新陈代谢及免疫力同时阻断多余能量吸收,促进体内垃圾及水分排出,并增加抗氧化能力极抗衰老能力。居然能提到增强抗衰老能力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效果无忧,万人实测人均一天一斤(基于标准人群测试,根据个体差异数据略有不同),不怕急性子,效果第二天可见,减少体重同时更是有效减少体脂率。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更是为了宣传产品的功能确实有效,各种反馈案例眼花缭乱。很明显,这些反馈案例的宣传,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而在此款产品的相关PPT课件中也提示到,此产品同样为食品,不能代替保健品或药品等特殊食品。然而却大肆宣扬“减肥”功效?减肥属于保健功能。普通食品是不能宣传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具有此功能的可以宣传。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4)、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5)、《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模式揭底,四级代理

文章最后我们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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